(六)强化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
1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督。各级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主动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备规章,报备率达到100%;配合人大对政府工作进行调研、视察和执法检查,认真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支持政协参政议政,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定期听取政协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依法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2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加强行政机关与审判机关的工作交流,探索建立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联系沟通机制。完善行政应诉制度,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积极出庭应诉。认真履行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确保行政诉讼出庭应诉率和判决裁定依法履行率达到100%。
3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加强和完善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机制,促进审计、财政、监察、法制等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资源共享与行为互动,形成监督合力。认真执行 《
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实行行政执法实施情况报告和委托行政执法备案制度,定期对行政执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针对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及重要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开展多部门联合监督检查。健全行政赔偿和补偿的相关制度。重点关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许可决定等方面的补偿事项,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4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认真调查、核实人民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打击报复检举、曝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1坚持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机关领导干部集中学习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学习培训计划,加大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培训力度。积极探索对拟任领导干部任职前进行相关法律知识考试制度。注重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强,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
2坚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加大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法律知识的测查力度,增加法律知识在考试科目中的比重。录用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岗位的公务员,要进行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对所有的公务员,都要进行通用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训学习。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的法律知识培训情况、学习成绩记入个人档案,并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建立法律知识轮训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法制部门要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通用法律知识轮训,政府部门要组织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参加专门法律知识轮训,轮训一般2年为一周期,并适时组织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