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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第二十九条 举报中心必须严格管理检举材料,逐件登记检举事项的主要内容、办理情况和检举人、被检举人的基本情况。

  第三十条 暂存待查的检举材料,若在2年内未收到有价值的补充材料,经本级稽查局局长批准以后,可以销毁。

  地税机关不得将收到的检举材料退还检举人。

  第三十一条 督办案件的检举材料应当确定专人管理,并按照规定承办督办案件材料的转送、报告等具体事项。

  第三十二条 检举材料的保管和整理,参照《全国税务机关档案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对于检举案件和有关事项的数量、类别及办理情况,每年度应当进行汇总分析,并报告上级举报中心。

  上级举报中心要求专门报告的事项,应当按时报告。

  第三十四条 地税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检举案件管理责任制,对检举管理工作定期开展总结或通报。

  地税机关应当完善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管理信息系统。并依据本办法规范工作业务流程,确定检举管理工作各个环节的基本职责和权限。

  举报中心代表本级地税机关,对下级地税机关检举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定期组织检举工作人员培训,并将检举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绩效目标考核。

第六章 权利保护

  第三十五条 地税机关及其举报中心应当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保护检举人、被检举人的合法权利。

  第三十六条 举报中心工作人员与检举事项或者检举人、被检举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回避。

  检举人有正当理由并且有证据证明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回避的,经本级稽查局局长批准以后,予以回避。

  第三十七条 地税机关工作人员在检举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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