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第二十一条 已经受理尚未查结的检举案件,再次检举且有补充线索的,作并案处理。

  已经结案的检举案件,检举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检举,没有提供新的线索、资料,或者提供了新的线索、资料,经审查没有价值的,地税机关可以不再检查,同时向实名检举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举报中心对下级稽查局报告的督办案件处理结果,应当认真审查。对于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应当通知其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检举案件查办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案件来源、主要检举事项、违法事实、税务处理结果、案件执行情况,检举事项的查实情况。

第四章 检举事项的告知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实名检举案件或核查事项,举报中心收到承办部门上报的查办结果以后,可以应检举人的要求将与检举线索有关的查办结果简要告知检举人;检举案件查结以前,不得向检举人透露案件查处情况。

  向检举人告知查办结果时,不得告知其检举线索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不得提供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及有关案情资料。

  不同检举人分别检举同一被检举人的不同违法行为的,根据其检举线索分别告知;检举人联名提出检举事项的,告知第一署名人。

  第二十五条 对复查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检举请求的,各级地税机关不再受理。

  第二十六条 检举事项经查证属实,为国家挽回或者减少损失的,按照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实名检举人给予相应奖励。

  第二十七条 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是单位、个人的自愿行为。单位、个人因检举而产生的支出应由其自行负担。

第五章 检举事项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材料,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地税机关其他部门收到的检举材料,应当及时移交举报中心,并办理相应移交手续。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