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受理检举的工作人员应当文明礼貌,耐心细致,正确疏导,认真负责。
鼓励检举人尽可能提供书面检举材料。
接收口头检举,应当准确记录检举事项,交检举人阅读或者向检举人宣读,经确认无误以后由检举人签名或者盖章。检举人不愿签名或者盖章的,由记录检举信息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
接收电话检举,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准确记录。
接收电话、来访等口头形式检举的,经检举人同意,可以录音或者录像。
第十二条 不属于举报中心受理范围的事项,举报中心应当告知检举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检举事项登记以后按照分类处理的规定处理。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税机关管辖的检举事项,由所涉及的地税机关协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地税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第三章 检举事项的处理
第十三条 税收违法主体不明确,事实不清,无具体违法行为或手段的检举事项,举报中心应请检举人提供详细线索或信息,对于检举人未进一步提供线索的或者无法通知检举人提供线索的,经本级稽查局局长批准,作暂存处理。
第十四条 举报中心将检举事项登记以后,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分类处理:
(一)检举内容详细、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清楚、案情重大、涉及范围广的,作为重大检举案件,经省、市地税局稽查局局长(或者省、市地税局局长)批准,列入督办案件,分别由省、市地税局稽查局直接查处,或者转市、县地税局稽查局查处。
上级地税机关批示督办并指定查办单位的案件,原则上不得再下转处理。
督办案件的办理及上报程序、文书,遵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执行。
(二)涉及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发票,或者涉嫌多个关联涉税违法主体的检举事项,经本级稽查局局长批准,由本级地税局稽查局直接查处或者转下级地税局稽查局查处。
(三)除本条第(二)项规定的事项外,检举事项为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级稽查局长批准,转由风险评估推送相关部门核查,并由其在规定期限内答复检举人,同时上报查办结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