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处理、管理检举材料;
(二)转办、交办、督办、催办检举案件;
(三)跟踪、了解、掌握检举案件的查办情况;
(四)上报、通报举报中心工作开展情况及检举事项的查办情况;
(五)统计、分析检举管理工作的数据情况;
(六)指导、监督、检查下级地税机关举报中心的工作;
(七)负责本级检举奖金的发放和对检举人的答复工作。
第五条 地税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中心的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设立检举信箱和检举接待室,并以适当方式公布与检举工作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检举事项处理程序。
第六条 地税机关应与国税、公安、信访、纪检、监察等单位加强联系和合作,系统内部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检举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举报中心应加强涉税检举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宣传媒体,多形式、多渠道宣传有关涉税检举知识和有关税收政策。
第八条 检举人须通过地税机关指定的渠道和场所提出检举事项。
接待集体来访,应告知来访人选出五名以下代表反映问题。
第二章 检举事项的受理
第九条 举报中心受理检举事项的范围是: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收违法行为。
第十条 实名检举和匿名检举均须受理。检举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或者不愿公开检举行为的,地税机关应当予以尊重和保密。
检举人应当提供被检举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税收违法的具体行为或手段,并根据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检举人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实事求是,对提供检举线索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诬陷、捏造事实。
举报中心受理实名检举,应当应检举人的要求向检举人出具书面回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