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1〕6号)
为规范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检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权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特制定《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告。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检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以下简称税收违法行为)的权利,规范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工作(以下简称检举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书信、互联网络、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行为。
采用前款所述的形式,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称检举人;被检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称被检举人。
检举人使用与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身份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一致的名称、姓名检举的,为实名检举;否则为匿名检举。
第三条 检举管理工作坚持依法行政、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严格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 省、市、县地方税务机关设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工作机构设在所属稽查局,日常工作由稽查局统一管理。其工作人员由稽查局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省辖市地税局所属地方税务分局,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检举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