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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印发《专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印发《专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统计局、各统计直报单位,市统计局各处(队、中心):

  按照2003年全市统计工作会议上提出的严格管理调查项目,切实减轻基层负担的要求,现将《北京市专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三月五日

  北京市专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统计调查行为,充分发挥全市统计系统人力、物力、财力的使用效率,切实减轻基层统计部门工作压力,经市统计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制定《北京市专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现公布如下:

  1、专项统计调查项目实行计划管理,市统计局设计管理处负责统一协调各专业专项调查项目的洽谈、立项,确定承办单位。负责向局长办公会申报专项调查计划。设计管理处签署“不同意”开展调查的项目,局长办公会不予研究。

  2、专项调查项目计划每年度制定一次,经局长办公会审查、批准后向区县统计局公布。调查计划确定后原则上按计划项目执行,对市委市政府紧急交办的统计调查任务,按特事特办原则专报局长办公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增加计划外项目。计划外的专项调查,原则上由承接调查的处(队、中心)直接调查,不向下级统计部门布置工作任务。

  3、列入计划的调查项目,承办单位要在调查实施前一个月向设计管理处提交调查方案,履行审批手续。

  4、统计指标体系比较完善,调查渠道畅通,报告期明确的调查的项目,应当作为常规性统计调查,及时列入统计调查制度。

  5、建立统计调查的质量控制和检查制度,提高统计调查的效益,降低统计调查成本。专项调查项目经费要加强管理,分项支付,专款专用。

  建议各区县统计局参照以上规定精神,加强对本地区专项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

  附件:2003年专项统计调查项目计划

  附件
  2003年专项统计调查项目计划

调查项目名称

负责单位

调查范围

调查时间

调查渠道

1、三产普查        

普查中心

 18个区县

12月

区县统计局

2、城镇劳动力调查     

人口和就业处

 18个区县

5月、11月

区县统计局

3、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  

人口和就业处

 18个区县

11月

区县统计局

4、群众安全感抽样调查   

             

             

人口和就业处

市城调队

市农调队

 18个区县

  全市 

 全市农村

11月

6月、11月

6月、11月

区县统计局

5、外来人口动态监测调查  

人口和就业处

 18个区县

11月

区县统计局

6、北京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需求与减员情况调查

人口和就业处

 18个区县     

9月

区县统计局

7、人口就业社区典型调查  

人口和就业处

 4个区县 

4月-7月

区县统计局

8、全国电视观众抽样调查             

市农调队

市城调队

 8个区县 

住户调查网

8月-9月

3月

区县农调队

区县城调队

 9、农村居民旅游调查   

市农调队

 6个区县 

10月

区县农调队

10、市政府为群众办实事调查             

市农调队

市城调队

10个远郊区县住户调查网

9月

10月

区县农调队

区县城调队

11、市政府职能部门工作情况调查          

市农调队

市城调队

 全市农村

住户调查网

11月

10月

区县农调队

区县城调队

12、六种农业调查     

市农调队

 全市农村

6月、10月

区县农调队

13、住户大样本调查    

市城调队

  全市 

上半年

区县城调队

14、旅游调查       

市城调队

住户调查网

6月、11月

区县城调队

15、邮政调查       

市城调队

住户调查网

6月、12月

区县城调队

16、北京市私营经济生产经营情况抽样调查       

             

市企调队

全部私营企业

     

     

年报、半年报

局内有关处资

料和区县统计

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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