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印发《专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统计局、各统计直报单位,市统计局各处(队、中心):
按照2003年全市统计工作会议上提出的严格管理调查项目,切实减轻基层负担的要求,现将《北京市专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三月五日
北京市专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统计调查行为,充分发挥全市统计系统人力、物力、财力的使用效率,切实减轻基层统计部门工作压力,经市统计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制定《北京市专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现公布如下:
1、专项统计调查项目实行计划管理,市统计局设计管理处负责统一协调各专业专项调查项目的洽谈、立项,确定承办单位。负责向局长办公会申报专项调查计划。设计管理处签署“不同意”开展调查的项目,局长办公会不予研究。
2、专项调查项目计划每年度制定一次,经局长办公会审查、批准后向区县统计局公布。调查计划确定后原则上按计划项目执行,对市委市政府紧急交办的统计调查任务,按特事特办原则专报局长办公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增加计划外项目。计划外的专项调查,原则上由承接调查的处(队、中心)直接调查,不向下级统计部门布置工作任务。
3、列入计划的调查项目,承办单位要在调查实施前一个月向设计管理处提交调查方案,履行审批手续。
4、统计指标体系比较完善,调查渠道畅通,报告期明确的调查的项目,应当作为常规性统计调查,及时列入统计调查制度。
5、建立统计调查的质量控制和检查制度,提高统计调查的效益,降低统计调查成本。专项调查项目经费要加强管理,分项支付,专款专用。
建议各区县统计局参照以上规定精神,加强对本地区专项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
附件:2003年专项统计调查项目计划
附件
2003年专项统计调查项目计划
调查项目名称
| 负责单位
| 调查范围
| 调查时间
| 调查渠道
|
1、三产普查
| 普查中心
| 18个区县
| 12月
| 区县统计局
|
2、城镇劳动力调查
| 人口和就业处
| 18个区县
| 5月、11月
| 区县统计局
|
3、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
| 人口和就业处
| 18个区县
| 11月
| 区县统计局
|
4、群众安全感抽样调查
| 人口和就业处
市城调队
市农调队
| 18个区县
全市
全市农村
| 11月
6月、11月
6月、11月
| 区县统计局
|
5、外来人口动态监测调查
| 人口和就业处
| 18个区县
| 11月
| 区县统计局
|
6、北京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需求与减员情况调查
| 人口和就业处
| 18个区县
| 9月
| 区县统计局
|
7、人口就业社区典型调查
| 人口和就业处
| 4个区县
| 4月-7月
| 区县统计局
|
8、全国电视观众抽样调查
| 市农调队
市城调队
| 8个区县
住户调查网
| 8月-9月
3月
| 区县农调队
区县城调队
|
9、农村居民旅游调查
| 市农调队
| 6个区县
| 10月
| 区县农调队
|
10、市政府为群众办实事调查
| 市农调队
市城调队
| 10个远郊区县住户调查网
| 9月
10月
| 区县农调队
区县城调队
|
11、市政府职能部门工作情况调查
| 市农调队
市城调队
| 全市农村
住户调查网
| 11月
10月
| 区县农调队
区县城调队
|
12、六种农业调查
| 市农调队
| 全市农村
| 6月、10月
| 区县农调队
|
13、住户大样本调查
| 市城调队
| 全市
| 上半年
| 区县城调队
|
14、旅游调查
| 市城调队
| 住户调查网
| 6月、11月
| 区县城调队
|
15、邮政调查
| 市城调队
| 住户调查网
| 6月、12月
| 区县城调队
|
16、北京市私营经济生产经营情况抽样调查
| 市企调队
| 全部私营企业
| 年报、半年报
| 局内有关处资
料和区县统计
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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