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开展统计报表清理工作的通知
市属各委、办、局,各有限责任公司(集团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关于优化发展环境的实施方案》“清理各类企业报表”的要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和国家统计局颁布的《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北京市统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统计报表的清理工作并于2003年5月份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已履行审批(备案)手续,取得合法依据的统计调查项目目录。
涉及清理统计报表的部门包括:市委、市政府各委、办、局;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属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接受委托行使统计职能的市属各工商领域协会等机构;市属各有限责任公司、集团公司。
清理对象是指所有面向企业制发,并要求企业在2003年内报送的各类统计报表。包括由上级主管机关制发的统计报表,或在上级主管部门布置的统计报表基础上,由本部门修订制发的统计报表;为满足业务管理的需要,独立制发或联合制发的统计报表;在政府统计部门(国家或北京市统计局)布置的统计报表基础上重新修订制发的统计报表(不包括完全执行由国家统计局、北京市统计局制发的,标有国家统计局、北京市统计局批准文号、表号的统计报表)。报表频率包括年度、定期报表和一次性调查等。类型包括各种调查报表、调查问卷、预测表等。格式包括以纸介质印发的统计报表;以物理介质(如软盘、光盘)制发的统计报表;以电讯、传真、网络传输等方式布置的各项统计调查表。
考虑到各有关部门对统计资料的切实需求,在向社会公布之前,请你单位对已经开展但未履行审批(备案)手续和虽然已经履行过审批(备案)手续,但超过执行期限的统计报表进行清理,并于4月20日前将如下资料报送北京市统计局:
1、《统计调查项目清理汇总表》,内容包括已履行审批手续和未履行审批手续调查项目两部分。
2、与以上调查项目配套的统计调查方案、调查表式、指标解释等。
3、对未履行过审批(备案)手续的调查项目提出保留或取消的处理意见。
清理工作中各部门对需要保留的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按照市统计局2002年4月制定的《关于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或者备案程序》的规定要求,依法向市统计局申请补办审批(备案)手续。对逾期未履行审批(备案)手续的统计调查项目,北京市统计局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废止,企业依法有权拒绝继续报送废止的统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