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经济普查资料开发应用,实行课题项目负责人负责制。一个课题组只确定一名主要负责人,课题负责人必须承担实质性研究任务,并具有组织和指导工作能力,承担相应的义务。
4.经济普查课题申请书须经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初审,签署明确意见,并承担信誉保证。
5.在课题研究过程中,由办公室聘请的专家组负责具体工作,掌握研究进度,必要时要求课题研究负责人报告阶段性研究成果。
6.由于特殊原因终止课题研究的项目,应将北京市经济普查办公室提供的课题研究经费及全部资料整理后交还北京市经济普查办公室。
三、课题的管理
1.北京市经济普查办公室分别指定专人与研究课题负责人联络,掌握课题的研究进度,参与课题研究的有关活动和工作。
2.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书后,应尽快确定具体的课题实施方案,并在两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报北京市经济普查办公室。
3.课题重要活动、召开阶段性成果发布或专题研讨会,应及时告知北京市经济普查办公室。
4.对不按规定报送阶段成果或经检查不合格的,将暂停拨款。
5.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请示,经北京市经济普查办公室审批,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变更课题负责人;改变课题名称;改变成果形式;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课题完成时间延期半年以上或多次延期;因故终止或撤消课题。
6.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北京市经济普查办公室撤消课题,对其课题负责人将视情况给予处理。
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四、普查资料的提供和使用
1.凡北京市经济普查办公室在数据处理程序中已编制的综合表资料,一般都可以提供。
2.需要对现有资料做大量加工整理,可提出书面申请交课题联络人,经北京市经济普查办公室核批后,尽量给予满足。
3.研究中需要的非经济普查资料,由各中标单位自行收集。
4.由北京市经济普查办公室直接提供的所有经济普查资料,只能用于课题研究,不得对外提供或用于其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