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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关于2006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根据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5〕9号)文件精神,自2005年度起,凡符合 统计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香港、澳门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相应专业考试。
  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 统计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应向报名点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二、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

  

日期

级别

考 试 时 间

考试科目名称


  2006年10月15日

初级

上午: 9∶00-11∶30

统计学和统计法基础知识

下午: 2∶ 00-4∶30

统计专业知识和实务

中级

上午: 9∶00-11∶30

统计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

下午: 2∶ 00-4∶30

统计工作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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