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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关于2006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关于2006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考函[2006]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统计局、人事部《关于印发〈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统字 〔 1995〕 46号)、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6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人厅发 〔2005〕 112号)和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2006年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统考办字 〔2006〕 1号)精神,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现将2006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北京地区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在统计岗位上从事统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报名参加统计专业初、中级资格考试,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
  2、热爱统计工作,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遵守职业道德。
  (二)报名参加统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人员,还须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 2004〕45号)文件精神,应届毕业生参加本年度 统计 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报名时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应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到指定报名点进行报名。
  (三)报名 参加统计专业中级资格考试人员,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之一:
  1、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六年;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四年。
  2、获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从事专业工作满二年。
  3、获硕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一年;获博士学位。
  4、实行资格考试制度前,已担任统计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符合上述第(一)条基本条件中规定的要求,如本人自愿,也可参加统计专业中级资格考试。
  (四)上述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从事专业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报名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 2006年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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