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北京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登记工作的通知
(京统发〔2008〕145号)
各区县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统计局、调查队,各级经济普查办公室,市统计直报单位:
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京政发〔2008〕29号)精神,为全面掌握首都经济总量及发展变化趋势,摸清本市第三产业内部结构、产业状态,把握总部经济、非公经济、区域经济发展状况,找准各功能区及各区县经济发展的主体和支撑点,为加强和改善全市经济宏观调控,科学制定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提供全面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2009年1月至5月将开展北京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登记时间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北京市将于2009年1月至5月进行正式普查登记。
二、普查登记对象
普查登记的对象是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登记主要内容
普查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四、普查登记要求
本市辖区内的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照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进行普查登记。凡经济普查对象有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违法行为的,按照《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