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对外商投资认证机构在京设立办事机构实施备案监管的通知
各有关认证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1号《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已于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办法》规定,外商投资认证机构设立的相关业务宣传和推广活动的办事机构(办事处),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办事机构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备案。我局负责受理外商投资认证机构在北京地区设立的办事机构的备案并对其实施监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9月1日起,我局开始受理外商投资认证机构在北京地区设立的办事机构的备案申请。
二、2011年9月1日前已在国家认监委备案的外商投资认证机构的在京办事机构,应按规定要求在我局重新备案。
三、外商投资认证机构在京设立办事机构,在我局办理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认证机构申请书》(含5.1.1、5.1.2、5.1.3、5.1.7、5.1.8所要求的附件)1份,《认证机构申请书》的格式可在认监委网站下载;
2.认证机构设立办事机构的文件、办事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3.认证机构自有房屋的产权证明文件或者以认证机构名义与租赁方签署的租房合同;
4.办事机构全部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工作简历及与认证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
5.办事机构信息表,包括:地址、邮编、负责人姓名、工作人员姓名、电话、传真等。
四、外商投资认证机构的在京办事机构在本局备案后,如发生人员变动,应及时向本局办理备案变更并提交以下资料:
1.被调整人员去留情况的说明;
2.新增加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工作简历及与认证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涉及办事机构负责人时,还需提供新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五、外商投资认证机构的在京办事机构在本局备案后,如发生地址变更,应及时向本局办理备案变更并提交以下资料:
1.新地址的认证机构自有房屋的产权证明文件或者以认证机构名义与租赁方签署的租房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