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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气瓶使用登记工作的通知

  (三)气瓶使用登记的申报单位是各气瓶充装单位和气瓶产权单位(车用气瓶),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应是在本充装单位建档登记(包括自有产权和托管)且在检验有效期内的合格气瓶,不能将其它充装单位的自有和托管气瓶以本充装单位的名义办理使用登记。

  (四)气瓶使用登记按批量进行,并按批颁发《气瓶使用登记证》,具体每批办理气瓶使用登记的数量不做统一规定,各区县质监局(分局)可根据辖区内各充装单位和产权单位(车用气瓶)使用气瓶的不同情况决定每批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数量。对于容积400升以上(含)的液氨和液氯气瓶逐只办理使用登记并颁发《气瓶使用登记证》。

  (五)在2003年至2004年气瓶普查整治工作中,各气瓶充装单位已经按照规定在瓶体上标注了气瓶统一编号(包括充装单位编号和气瓶流水顺序号),因此在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时填写的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可以省略气瓶品种代码和省级行政区域代码,用气瓶充装单位编号、充装气体种类号和气瓶流水顺序号替代即可。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更改其他充装单位气瓶的使用登记代码永久标识。对需要过户的在用气瓶,其原使用登记代码永久标记不得更改,应当在气瓶原标记前标注“GH+气瓶新使用单位代码”字样。

  (六)为作好气瓶使用登记工作,市局与市液化石油气公司共同开发了《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软件》,各气瓶使用登记申报单位(气瓶充装单位和产权单位)应使用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软件录入气瓶相关信息,进行网上申报登记,有关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软件的使用培训将由市液化石油气公司组织实施。

  (七)各气瓶检验单位在按照相关检验标准进行气瓶检验的同时,应使用《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软件》进行检验数据的录入,以保证所登记气瓶的检验信息及时更新。

  五、办理使用登记工作简要流程

  (一)申报单位提交以下文件:填写《气瓶使用登记表》并通过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软件有效上传至办理登记机关;对上报使用登记的气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证明文件(内容包括:本次申报气瓶的种类、数量和气瓶使用登记代码;保证不存在《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第十一条不予登记的内容;保证办理登记气瓶中不存在其它充装单位的气瓶;气瓶检验合格证明和气瓶产权或托管证明,保证对本次上报的气瓶使用登记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此证明文件一式两份,需要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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