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气瓶使用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燕山分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工作部署,前一阶段我局组织开展了气瓶使用登记试点工作。根据试点工作中的问题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开展气瓶使用登记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在强化对气瓶充装单位安全监管的基础上,全面提高气瓶定期检验率,完成气瓶使用登记率60%。
二、范围和重点
气瓶使用登记范围是所有在用的符合使用登记要求的气瓶。登记工作的重点是液化石油气钢瓶,应在气瓶定期检验合格的基础上,开展使用登记工作。气瓶使用登记率的基数按照去年底各区县上报市局的气瓶数量为准,再适当考虑动态变化因素,包括部分不符合使用登记要求的气瓶数量(如:超期未检和应报废气瓶),对于因超过检验周期和使用年限而无法进行使用登记的气瓶,各区县质监局应及时督促气瓶充装和产权单位进行气瓶的送检和实施报废处理程序。
三、工作依据
1、《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R5001-2005)。
2、《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3、《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4、相关气瓶国家标准。
四、工作实施要点
(一)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应在定期检验合格有效期内,因此提高在用气瓶的定期检验率是开展气瓶使用登记工作的关键。各区县质监局(分局)应在办理使用登记的同时,加强对气瓶定期检验情况的监督管理,消除气瓶使用中的安全隐患。
(二)市局委托各区县局(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瓶充装单位和产权单位(车用气瓶)的气瓶使用登记工作。登记机关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原则上以资料审核为主,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可进行现场审核),符合要求的,办理使用登记,颁发《气瓶使用登记证》(附表一)和《气瓶使用登记表》(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