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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车用气瓶加气站充装许可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车用气瓶加气站充装许可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燕山分局,各有关单位:

  2006年6月21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了《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并于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则”明确将车用气瓶加气站列入许可范围。为加强我市车用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保证车用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车用气瓶加气站充装许可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车用气瓶加气工作的充装站(包括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

  二、工作的依据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373号令)

  (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46号令)

  (三)《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国家质检总局TSG R4001-2006)

  三、工作步骤

  (一)自查整改

  各车用气瓶充装站应按照《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可与中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杂志社联系购买,联系电话:84279798)的规定进行自查,并对照“规则”的内容进行整改,确保充装符合规定。

  (二)许可申报

  对于完成整改的车用气瓶充装站,登陆我局网站(网址:www.bjtsb.gov.cn)行政许可网上办事大厅模块下载相应的气瓶充装许可申请表并按网上公布的许可工作程序持有关资料到我局办理许可申报手续。

  (三)现场评审

  我局将对受理申报单位按要求由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鉴定评审资格的单位进行现场评审。

  (四)审批发证

  对符合许可要求的申报单位,经审批后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

  四、时间进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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