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液化石油气瓶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燕山分局,各气瓶充装和检验单位,北京特种设备行业协会:
2003年以来,通过专项普查整治和开展使用登记,全市基本查清了在用气瓶的数量,气瓶整体安全状况得到一定提高。在看到成效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目前气瓶安全监管工作中还存在很多问题。从全国范围分析,气瓶事故多发的势头还没有得到根本遏制。今年上半年全国气瓶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较去年同期增加13%和8%事故。近年来,我市气瓶事故也时有发生。
比较我市各类气瓶监管工作现状进行分析,液化石油气钢瓶存在的安全问题更为突出,集中反映在充装超期未检和到期报废钢瓶大量存在,私自“倒灌液化气”的现象时有发生。迫切需要对于液化石油气钢瓶开展集中治理。现就进一步加强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监察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必须做到:
(一)本单位基本条件符合《北京市〈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实施细则》(可登陆www.bjtsb.gov.cn网址查询)的规定。
(二)只充装本单位自有产权和签订供气合同范围内的气瓶,不得充装技术档案不在本单位的钢瓶;
(三)严格执行钢瓶定期送检和到期报废规定,不充装超期未检和到期报废钢瓶;
(四)严格执行钢瓶充装前、后逐只检查制度,气瓶充装应逐只记录,防止错装和超装现象的发生;
(五)推进电子标签等先进管理手段的应用,不断提高安全管理工作科技水平。
二、落实液化石油气钢瓶授权定点检验工作机制
为确保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到位率,充分发挥检验检测机构对行政监察工作的支持作用,自2007年11月1日起全市液化石油气钢瓶实行“授权定点”检验。我局按照《液化石油气瓶定期检验区域分布表》(详见附件)划定全市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业务范围。各检验检测机构严格按照分工规定,负责对指定区域范围内的充装单位的钢瓶进行定期检验。
检验检测机构有权委派驻厂或巡查人员,监督充装单位钢瓶送检。检验检测单位发现充装单位存在充装超期未检、应报废或技术档案不在该本单位的钢瓶,以及其它重大问题时,应及时报告所在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定的检验周期和项目开展检验工作,对于不符合检验标准要求、超过规定的使用期限、钢印标记不清无法有效确认等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钢瓶,必须做破坏性处理;检验工作必须及时上网进行登记,做好数据的更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