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切实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
(淄卫字[2007]157号)
各区县卫生局、高新区卫生处、大企业卫生处,市属、市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区县、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总体上看,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取得显著成效。但试点过程中,极个别单位存在资金报销不规范等严重违反新农合规定的行为,对此,有关区县经调查核实,按照《关于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行政处分规定(试行)》(鲁政办发[2005]96号)和《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427号国务院令)等规定分别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了严肃处理。这些问题虽发生在极少数单位,但应该引起各区县的高度重视,坚决杜绝违规现象发生。现就加强对新农合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卫生局、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国家、省、市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关政策学习和研究,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要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群众受益的原则,深入调查,广泛论证,依照政策规定合理确定补偿模式、报销比例和报销方法,杜绝管理漏洞。
二、要切实加强对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要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加强对工作各个环节的监督和管理,尤其在就诊人员资格审核、报销内容核定、就诊记录完整和真实性、用药管理、报销补偿等方面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及当地新农合管理规定,进一步建立完善规章制度和管理组织,落实管理措施,杜绝违规现象发生。要切实加强对医务人员医疗行为监管,努力为参合农民提供价格合理、优质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
三、认真组织一次学习教育活动,各区县、各有关单位要组织广大新农合管理干部和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认真学习新农合有关政策和管理规定,使每一名管理干部和医务人员都能够认真履行职责,自觉遵守新农合各项管理规定,共同维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