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严禁各种变相乱收费行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执法机构不准借执法、服务为名强行搭车收费;不准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的人、财、物,报销各种费用等;不准强迫企业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组织;不准强迫企业参加学习考察、培训、达标评比等活动;不准强行向企业拉广告、强制企业订购书报刊物;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山东省医疗机构服务项目及收费价格》,严禁自立项目、分解项目乱收费。
4、实施阳光政务工程。要按照局党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务、院(所、站、中心)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淄卫党字[2007]17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效能建设,加大政务、院务公开力度,加强民主管理,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及服务质量,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5、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认真落实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各项措施,将节约增效贯穿于工作、生活的各个环节,降低行政成本和社会运行成本。从严控制办公楼建设和装修,减少办公能耗、水耗,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严格公车使用和管理,严格出国(境)管理审批,坚决遏制奢侈浪费的不正之风。
(三)创造稳定宽松的卫生政策法规环境
1、用足用好政策。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依法行政的基础上,要不折不扣地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制定的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医疗卫生机构的稳步改革、科学发展积极争取上级的政策支持。
2、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坚决打击非法行医,杜绝霸王条款;认真研究和梳理各项扶持政策,为市委、市政府当好参谋,加快建立起与科学发展观要求相适应的卫生政策体系,不断营造拴心留人的卫生工作环境,吸引市外资本、技术、人才等要素资源向我市医疗卫生领域流动。
3、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对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不符合政府职能转变要求,不利于优化环境、提高效能、促进卫生事业和谐发展的政府规章和相关文件将及时建议市委、市政府予以废止。
4、清理、压缩收费项目。进一步清理收费项目,对保留的收费项目一律实施目录管理,收费标准有幅度规定的,原则上按下限标准收取,积极推行医疗卫生收费公示制、住院收费“一日清单”制。
5、努力践行服务承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服务承诺制、行政执法公示制,医疗收费、药品价格公示等制度,做到诚信服务,廉洁勤政、廉洁行医,提高社会公信度和知名度,营造廉洁高效的服务环境;局机关要深入开展争创学习型、干事型、服务型、创新型、廉洁型“五型”机关和创建文明机关、“争做人民群众满意的公务员”活动,处处以身作则,为基层做出表率,树立机关的良好形象;各单位要结合开展的“医院管理年”、争创“医德医风示范医院”、“三优一满意”、卫生行风评议等活动,广泛开展以服务群众、服务病人为主要内容的“为民便民利民”主题实践活动。大力加强业务知识技能教育培训和服务规范、服务礼仪培训,要明确职责,精通业务,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广泛征求服务对象的意见,切实解决基层、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困难和问题;努力做到不以权谋私,不以医谋私,不与民争利;杜绝行业“霸王条款”,不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治理虚假医疗广告,做到依法行医,为消费者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保健服务,努力让群众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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