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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㈡死因分类:根据孕产妇死亡原因的特点, 从直接产科原因与间接产科原因两大方面进行分类。1、直接产科死因:死亡因妊娠期、分娩期和产褥期由于干预、疏忽、治疗不当等引起的产科并发症所致。⑴流产:妊娠不足28周,或胎儿体重不足1000克而终止者,称为流产。包括发生在妊娠12周之前者称为早期流产,发生在妊娠12-27周者称晚期流产。⑵异位妊娠:俗称宫外孕。⑶妊娠剧吐⑷死胎:因死胎所引发的母亲宫内感染及凝血功能障碍而导致的死亡均包括在此项中。⑸妊娠高血压综合征:简称妊高症,包括子痫及先兆子痫。⑹前置胎盘。⑺胎盘早剥:因妊娠高血压综合征、慢性高血压等疾病引起的胎盘早剥而导致的死亡应归类相应的原发疾病。⑻产后宫缩乏力。⑼胎盘滞留。⑽软产道损伤:指子宫颈、阴道、盆隔(盆底)及会阴等部位的软组织裂伤。⑾子宫破裂: 指子宫体部或子宫下段于分娩期或妊娠末期发生的裂伤。⑿滞产:包括因总产程超过24 小时而引起的一系列并发症。⒀羊水栓塞。⒁产褥感染:指分娩及产褥期生殖道受病原体感染,引起的局部或全身的炎症。⒂产褥中暑:指产妇产褥期在室内高温闷热环境下,体内余热不能及时散发引起中枢性体温调节功能障碍而导致的急性热病。⒃产褥期抑郁症:是指产妇在产褥期内出现抑郁症状,是产褥期精神综合征中最常见的一种类型。⒄晚期产后出血:指分娩24小时后在产褥期内发生的子宫大量出血。2、间接产科原因:死亡因原有的疾病或妊娠期发生的疾病所致。这种疾病不是直接由产科原因造成,但可因妊娠期的生理变化而使病情加重并导致死亡。⑴血管疾病:包括各种心脏病,如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及其它心脏病,原发性、慢性高血压,静脉血栓形成及肺栓塞症等。⑵呼吸系统疾病:包括肺结核、肺炎、支气管哮喘等。 ⑶消化系统疾病:包括急、慢性病毒性肝炎,特发性脂肪肝,肝硬化,各类胆道系统疾病,各种胰腺炎。⑷神经系统疾病:包括蛛网膜下隙出血,癫痫等。⑸血液系统疾病:包括缺铁性贫血、再生障碍型贫血以及其它血液病等。⑹妊娠合并糖尿病:在原有糖尿病的基础上合并妊娠;或妊娠前为隐性糖尿病,在妊娠后进展为临床糖尿病;妊娠后新发糖尿病,此3种情况均称妊娠合并糖尿病。⑺妊娠期内分泌系统疾病:包括甲状腺功能亢进症、妊娠期甲状腺危象等。⑻妊娠合并肾盂肾炎或肾小球肾炎。⑼肾病综合症。⑽性红斑性狼疮。⑾获得性免疫缺陷性综合症。⑿妊娠合并各系统恶性肿瘤。⒀其它疾病:要求写出疾病的名称。
  根据国际疾病分类(ICD-10)的原则,孕产妇死因分类编号如下:

01流产                 

02异位妊娠

03妊娠剧吐

04死胎

05妊娠期高血压疾病

06前置胎盘

07胎盘早剥

08产后宫缩乏力

09胎盘滞留

10软产道裂伤

11子宫破裂

12子宫内翻

13羊水栓塞

14产褥感染

15产褥中暑

16产褥期抑郁症

17晚期产后出血

18其他产科原因

19风湿性心脏病

20先天性心脏病

21其他心脏病

22慢性高血压

23静脉血栓形成及肺栓塞症

24肺结核

25 肺炎

26支气管哮喘

27急、慢性病毒性肝炎

28特发性脂肪肝

29肝硬化

30各类胆道系统疾病

31各类胰腺炎

32蛛网膜下腔出血

33癫痫

34缺铁性贫血

35再生障碍性贫血

36其他血液病

37妊娠合并糖尿病

38妊娠合并内分泌系统疾病

39妊娠合并急、慢性肾炎

40肾病综合症

41系统性红斑性狼疮

42获得性免疫缺陷性综合症

43妊娠合并各系统恶性肿瘤

44其他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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