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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3、市级专家组成员可根据区县需求参加区县组织的孕产妇死亡评审。
  四、评审原则
  ㈠保密原则:评审人员不得将评审内容与结论对外披露;评审结论不对社会公布,不作为医疗事故鉴定的依据。
  ㈡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审结论以多数人意见为结论。
  ㈢相关学科参评原则:死亡原因与某学科相关时,必须邀请该学科专家参加评审。
  ㈣回避原则:市级医院发生孕产妇死亡,在评审时该院参与诊疗的专家组成员应当回避。
  五、评审对象和数量、时间及方式
  ㈠评审对象和数量
  区县级、市级孕产妇死亡评审要对辖区内发生的所有孕产妇死亡病例进行评审。包括本地户口和非本地户口的孕产妇死亡。非本地户口是指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长期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者。
  孕产妇死亡是指从妊娠开始至产后42天内,不论妊娠各期和部位,凡与妊娠有关或因妊娠病情加重及治疗原因造成的死亡者,不包括意外事件死亡者。
  ㈡评审时间
  根据孕产妇死亡发生的时间、数量确定。
  原则上市级孕产妇死亡评审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或发生死亡病例随时进行评审。按照妇幼卫生信息“3+1”模式要求,市级评审在每年的4月、11月底前完成。区县级孕产妇死亡评审每季度组织1次或发生死亡病例随时进行评审。
  ㈢评审方式
  区县级评审原则上采取现场评审的方式,市级评审可采取现场评审、专家组评审、专题学术会等方式。
  1、现场评审
  组织评审专家组成员到发生孕产妇死亡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现场指导,参加人员以本机构妇产科专业人员为主。先由主管医生全面介绍病史、诊疗经过等,然后请专家现场讲解、分析,找出问题,提出指导意见。
  2、专家组评审
  由评审专家组成员参加的专家评审会,对死亡个案尤其是疑难个案死因作出分析诊断。
  3、专题学术会
  组织评审专家组成员和基层妇产科专业人员参加,围绕近期常见的孕产妇死亡原因进行专题讨论,并结合实际对这些疾病的诊治有的放矢地提出改进措施。
  六、评审方法及内容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对个案孕产妇死亡评审的要求,使用十二格表评审方法及“三个延误”理论进行孕产妇死亡个案分析(见附件1、2)。
  七、有关要求
  ㈠孕产妇死亡资料的调查和整理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采取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区县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孕产妇死亡资料的调查与整理。
  1、医院内孕产妇死亡:发生孕产妇死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在发生孕产妇死亡的24小时内向所在区县妇幼保健机构报告孕产妇死亡情况,15日内组织院内孕产妇死亡讨论,填写《淄博市孕产妇死亡评审表》相关内容,连同孕产妇死亡全部原始病历复印件,包括各种辅助检查结果,报所在区县妇幼保健机构。如进行了尸体解剖,应提交尸检病理报告。
  2、非医院内孕产妇死亡:由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发生孕产妇死亡的24小时内向所在区县妇幼保健机构报告孕产妇死亡线索。如有与医疗机构相关的内容,相关的医疗机构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孕产妇有关的全部原始病历复印件,包括各种辅助检查结果,以便进行死亡评审。
  3、区县妇幼保健机构根据医疗保健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告的孕产妇死亡线索,进行孕产妇死亡资料调查与整理,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调查附卷及死亡调查报告。
  妇幼保健机构应妥善保管孕产妇死亡调查材料及原始病历复印件,不得遗失。
  ㈡孕产妇死亡评审资料的填写
  所有孕产妇死亡评审的个案在评审前要进行核实,资料填写必须完整、清楚,调查不明的须标注,不得有缺项、漏项。孕产妇死亡评审资料应包括5部分: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孕产妇死亡调查附卷、淄博市孕产妇死亡评审表、全部原始病历复印件、孕产妇保健管理手册。如果死亡孕产妇没有住院,则注意详细记录其在院外及门诊的诊疗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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