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淄卫字[2007]250号)
各区县卫生局、高新区卫生处,市直、市管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全市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我局组织制定了《淄博市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告我局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科。
附件:淄博市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规范(试行)
二○○七年十一月一日
淄博市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规范(试行)
孕产妇死亡评审是通过用明确的标准对孕产妇死亡病例进行系统回顾和分析,及时发现在孕产妇死亡过程中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提高孕产妇系统管理和产科质量、降低孕产妇死亡率,规范全市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制定本评审规范。
一、评审目的
㈠明确孕产妇死亡原因,分析导致孕产妇死亡的相关因素。
㈡及时吸取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技术服务的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和落实各项技术服务规范,提高产科质量,有效减少孕产妇死亡的发生。
㈢提出降低孕产妇死亡的干预措施,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二、评审的组织及职责
㈠市级、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1、领导、组织、监督和协调辖区内孕产妇死亡调查及评审工作;
2、负责成立本辖区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
3、负责安排和保障孕产妇死亡调查及评审所需的各项经费;
4、根据评审发现的问题,组织制定完善相应的制度、规范、措施并监督落实。
㈡市级、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
1、市级妇幼保健机构
⑴负责实施市级孕产妇死亡评审;
⑵对各区县孕产妇死亡评审进行监督指导,并参加区县组织的孕产妇死亡评审;
⑶有针对性地参与全市孕产妇死亡的个案调查,帮助协调本市辖区内跨区县的孕产妇死亡个案调查;
⑷完成本市辖区内发生的孕产妇死亡评审个案分析报告和市级评审总结;
⑸将市级评审总结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级妇幼保健机构;
⑹负责提供省级评审要求的孕产妇死亡个案调查资料;
⑺负责向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医疗保健机构反馈孕产妇死亡评审结果。
2、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
⑴负责实施对本区县孕产妇死亡的评审;
⑵负责对非住院分娩的孕产妇死亡个案进行调查,收集医疗机构上报的孕产妇死亡调查资料;
⑶负责将原始调查资料、评审个案分析报告和评审总结报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同时将评审总结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⑷负责向相关医疗保健机构反馈孕产妇死亡评审结果。
(三)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职责
1、负责对发生在本机构的孕产妇死亡进行死亡讨论并作出初步结论;
2、负责填写《淄博市孕产妇死亡评审表》相关内容,连同孕产妇死亡全部原始病历复印件报所在区县妇幼保健机构;
3、负责配合所在区县妇幼保健机构完成孕产妇死亡个案调查相关信息的填写,并提供相关线索。
三、评审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㈠评审专家组成员的构成
1、市级、区县级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管理人员、医疗保健机构的妇产科、妇幼保健及其他相关专业人员组成,专家组成员数量应不少于7人的单数。
2、市级评审专家组成员原则上由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组成;区县级评审专家组成员原则上由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组成。
㈡评审专家组的职责
1、根据妇幼保健机构提供的孕产妇死亡调查资料进行孕产妇死亡个案分析,明确孕产妇的死亡诊断,对医院或下一级死亡讨论(评审)时死亡原因仍不明确的病例,应明确死因或做出死因推断。
2、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十二格表评审方法及“三个延误”(就诊延误、交通延误、医疗处理延误)理论,发现孕产妇死亡发生过程中保健、医疗、管理诸环节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或干预措施,最终完成孕产妇死亡评审个案分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