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执业医师考核工作的通知
(淄卫字[2007]247号)
各区县卫生局、高新区卫生处,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市管医院:
为进一步做好2007年度全市执业医师考核工作,依据《
执业医师法》
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区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二、考核内容和程序
(一)考核内容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含继续医学教育)和职业道德评定。考核程序分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包括理论考试、技能操作、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简易程序为执业医师书写述职报告,经所在机构审核,考核机构批准。
(二)依据《山东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和审批程序,经注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成立执业医师考核委员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医师的考核工作由其所在机构负责。
其它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医师的考核工作,业务水平测评由医师注册卫生行政机关负责;工作成绩(含继续医学教育)和职业道德评定由执业医师所在机构负责,注册卫生行政机关复核。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视为执业医师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1、医师在考核周期内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
2、医师在考核周期内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的。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执业医师考核按简易程序进行,即执业医师书写述职报告,经所在机构审核,报考核机构批准。
1、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继续医学教育合格,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2、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或1995年前取得医师以上技术职务的),在考核周期内继续医学教育合格,无不良行为记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