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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新生儿保健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新生儿保健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淄卫字[2007]260号)


  婴儿死亡率是反映一个地区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医疗保健水平的重要指标,加强新生儿保健工作的管理是提高人口素质。为进一步加强新生儿保健管理,降低婴儿死亡率和防止儿童残障,提高我市新生儿保健工作水平,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 《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的总体要求,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及婴儿死亡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促进我市儿童的健康成长和儿童事业的持续发展,确保《淄博儿童发展纲要》及《淄博市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行动方案(2005-2010年)》的目标实现。

  二、具体要求

  1、加强产前保健。凡开展产前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要定期向孕妇及家人介绍有关孕期卫生和围产期保健知识,定期产前检查,加强对胎儿的监护,保障母婴安全。

  2、熟练掌握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提高抢救水平。产科医生同儿科(新生儿科)医生密切协作,特别是在孕妇有高危因素的情况下,分娩时必须有儿科或新生儿科医生在场,以应对可能发生的新生儿危急情况,提高对高危新生儿的抢救成功率。

  3、正常新生儿的管理。婴儿出生后,由接生单位按照标准和规范进行管理,实行母婴同室,推行母乳喂养。出院时为新生儿办理全市统一的《儿童保健手册》,并转入儿童所在辖区保健医生进行保健管理与指导。

  4、新生儿专病管理。对在我市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出生的婴儿,常规进行新生儿“两病”筛查,筛查出的患儿由市妇幼保健院实行专案治疗管理。

  5、高危新生儿的管理。高危新生儿应及时转入上一级医院的儿科或新生儿科实施诊疗并观察。出院后的保健管理转送辖区区县以上妇幼保健院的儿保医生专案管理。高危儿常见于以下情况:

  (1)母亲疾病史:母亲有糖尿病、感染、慢性心肺疾患、吸烟、吸毒或酗酒史,母亲为RH阴性血型,过去有死胎、死产或性传播病史等;

  (2)母孕史:母亲年龄>40岁或<16岁,孕期有阴道流血、妊娠高血压、先兆子痫、子痫、羊膜早破、胎盘早剥、前置胎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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