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于清远市污泥量并不多,各级政府应带头采用,用于城市园林绿化。污泥用于园林绿化时,泥质应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园林绿化用泥质》(CJ248)的规定和有关标准要求。污泥必须首先进行稳定化和无害化处理,并根据不同地域的土质和植物习性等,确定合理的施用范围、施用量、施用方法和施用时间。
(2)污泥农用时,污泥必须进行稳定化和无害化处理,并达到《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4284)等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农用标准和规定。污泥衍生产品应通过场地适用性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风险评估,并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污泥农用应严格控制施用量和施用期限。
(3)污泥用于盐碱地、沙化地等土地改良时,泥质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土地改良泥质》(CJ/T 291)的规定;并应根据当地实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3.2.2建材利用。
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推广污泥建筑材料综合利用。污泥建筑材料综合利用是指污泥的无机化处理,用于制作水泥添加料、制砖、制轻质骨料和路基材料等。污泥建筑材料利用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并严格防范在生产和使用中造成二次污染。在确保无害化的前提下,连州市、英德市可考虑充分利用热电厂、水泥厂等设施协同处理处置污泥,污水厂污泥在厂内将污泥脱水至含水率50%以下后,运输至热电厂、水泥厂处理处置。
3.2.3填埋。
不具备土地利用和建筑材料综合利用条件的污泥,可采用填埋处置。国家将逐步限制未经无机化处理的污泥在垃圾填埋场填埋。污泥填埋应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混合填埋泥质》(CJ/T 249)的规定;填埋前的污泥需进行稳定化处理;横向剪切强度应大于25kN/m2;填埋场应有沼气利用系统,渗滤液能达标排放。
3.3污泥处理处置对策。
(1)集中处理处置与分散处理处置并重。量大、有机污染物含量高、易造成二次污染的污水厂污泥,宜实施集中处理处置为主。
但清远市所辖面积太大,适宜分片处理,拟在清城区(服务清城区、广东清远经济开发区、清新县)、连州市(服务连州市、阳山县、连南县、连山县)各设1个定点集中处理处置场所;英德市(服务英德市、佛冈县)设2个定点集中处理处置场所。
(2)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照污泥处理处置的有关要求(包括“十二五”污染减排考核及环保责任制考核要求)和技术规范自行集中进行处理处置,但其污泥处理处置规划和方案需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才能实施。
(3)最终处置多渠道。包括制砖、园林绿化介质土、土地改良、企业生产中作为添加料、填埋等。
4、源头控制
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应统筹兼顾污泥处理处置,减少污泥产生量,节约污泥处理处置费用。重点为提高污泥脱水率,城镇污水处理厂新建、改建和扩建时,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运行,污水处理厂以贮存(即不处理处置)为目的将污泥运出厂界的,必须将污泥脱水至含水率50%以下,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项目不能通过验收。不具备污泥处理能力的现有污水厂,应加快整改、建设。在2012年11月底前建成并运行污泥处理设施,确保污泥安全处置。
按照清远的实际状况,部分污水处理厂中可能会混有少量的工业废水,应严格控制污泥中的重金属和有毒有害物质进入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必须按规定在企业内进行预处理,去除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达到国家、地方或者行业规定的排放标准;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理处置上下游企业要配套,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厂的配套管网建设,切实保证生活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取得成效。
5、清远市污泥运输和储存规划
5.1 污泥运输。
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建城〔2009〕23号)、《
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57号)的有关规定,必须建立污泥管理台账,参照危险废物管理,建立转移联单制度;从事污泥运输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关的道路货物运营资质,禁止个人和没有获得相关运营资质的单位从事污泥运输;运输车辆必须采取密封、防水、防渗漏和防遗撒等措施;运输过程中应进行全过程监控和管理,防止因暴露、洒落或滴漏造成的环境二次污染;严禁随意倾倒、偷排污泥。
5.2 污泥中转和储存。
由于清远污泥量较小,建议不设置污泥中转站。处理处置场内需要设置污泥储存设施的,可参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等规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