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强化竣工验收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
13.严格施行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应按照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建质〔2010〕92号)的要求,全面实施和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对分户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记录存入工程监督档案。
14.加强竣工验收阶段建筑节能和使用功能的监督检查。监督机构要到场监督每项工程的竣工验收,重点加强对执行强制性规范条文和使用功能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测。新建保障性安居工程未进行建筑节能施工或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对工程竣工验收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工程实体质量和使用功能存在明显缺陷的,监督机构要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重新组织竣工验收。住房交付时,供水、供电、燃气等设施应满足使用要求,确保每套住房都达到入住即可使用的条件。
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
15.强化服务意识,主动超前工作。监督机构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应注重对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及保证措施的审查,重点加强对施工、监理合同,单位资质和执业注册人员资格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的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签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明确责任监督员;对不符合要求的应明确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改正,对具备开展质量安全监督基本条件的工程,应先行介入。
16.选派优秀人员,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监督员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有条件的市可成立民生工程监督组,专门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保障性安居工程责任监督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应在施工现场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责任监督员要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编制有针对性的监督方案,明确监督重点和检查频次,对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验收时,责任监督员必须到场监督。
17.落实各方责任,建立健全制度。一是执行监督交底制度。在工程开工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进行监督交底,明确告知各方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核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图审意见,如发现厨卫间装修、水电安装等设计不能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签发监督意见书。二是落实监理报告制度。对项目监理部每月向建设单位书面报送工程质量、安全信息的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及时掌握项目情况。三是建立样板示范制度。在主体结构验收时,监督各方责任主体对样板房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施工。在竣工验收时,工程实体质量水平不得低于样板房质量标准。四是落实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制度。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监督机构要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五是落实考勤打卡制度。要不定期检查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关键岗位打卡制度的执行情况,保证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