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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质〔2011〕153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委(局):

  为贯彻落实6月8日全国和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成优质工程、放心工程,现就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1.保障性安居工程应全数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对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按规定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否则不得开工建设。对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就开工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改正,必要时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落实各方质量安全责任,规范建设各方主体行为

  2.建设单位的责任。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要全面负责,明确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人,依法加强对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的管理,保证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和造价,及时支付安全施工措施和文明施工所需费用,不得随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对施工现场总承包企业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和监理企业的总监等重要岗位人员,严格实行打卡考勤制度。

  3.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勘察单位要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确保勘察文件真实可靠。设计单位要根据保障性住房特点,精心设计,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满足住宅对采光、隔声、节能、通风和公共卫生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要加强对现场的质量控制和技术服务,严格设计变更管理,重大变更应配合建设单位报图审机构重新进行审查。

  4.施工单位的责任。施工单位应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负责。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严格按照规范标准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要结合工程实际制定质量通病防治措施、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认真落实总承包企业、项目部、班组三级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严格执行“自检、互检、交接检”等质量管理措施。对模板工程、钢筋工程、砌体工程等重要的分项工程在隐蔽验收前要留下数码影像资料,主体结构验收前,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标准,至少建成一套样板房。工程竣工备案前,应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和使用说明书,严格履行保修义务,并对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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