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人社就发﹝2011﹞234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发展家政服务业(“家七条”)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23号)精神,鼓励发展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现将《北京市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北京市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
2.北京市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
附件1:
北京市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
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发展家政服务业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2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认定的实行员工制管理的家政服务企业,认定办法参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人社农发[2011]236号)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社会保险补贴是实行员工制管理的家政服务企业按规定与家政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委托银行发放工资后,给予家政服务企业的补贴。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在合同期内给予最长不超过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实际缴纳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50%。
第五条 招用本市户籍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可按本市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但不得同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政策。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补贴采取“先缴后补,一年一补”的方法,即:经认定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为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后,于次月1日起30日内,在申报地的区(县)人力社保局据实申报,并提交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