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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

  五、推进中药产业化建设
  加强对中药资源的有效保护、研究开发和可持续利用,重视保护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建立一批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培育基地,建设一批道地中药材种植规范化生产基地,加快实现中药种植的现代化和产业化。支持中药材生产企业参加GAP(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提高中药材生产质量,确保中药材稳定生产供应和中药用药安全。积极培育中药名厂、名店、名药。开展中药饮片统一招标采购试点,探索有效的中药饮片保障供应途径,逐步实行中药饮片质量安全溯源管理,保证中药饮片质量。支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研发和使用,鼓励中药剂型创新,鼓励将名老中医验方研制成使用方便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5年以上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依法简化制剂审批程序,加快审批。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可以在技术协作、对口支援的医疗机构调剂使用。二级以上公立中医医院应按标准建立中药制剂室。
  六、加快中医药文化建设
  (一)推进中医药文化建设。重点加强中医医院文化建设,在办院理念、医院管理、人才培养、诊疗活动、院容院貌和服务品牌塑造等方面体现中医药特色,每所中医医院至少建设1处集中反映中医药文化的场所。在全市范围内遴选一批名人遗迹、历史古迹或有规模、特色的文化展示场所,建设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打造中医药文化品牌。加强中医药科普宣传,发挥中医类学术团体和基层卫生机构的作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向广大人民群众推广中医药知识。
  (二)扩大中医药对外合作与交流。开展多层次的国内、国际合作与交流,扶持和协助有条件的重点中医药企业、医疗机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等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巩固和扩大民间交流合作成果,扩大我市中医药事业开放程度,提高我市中医药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七、完善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保障政策
  (一)完善中医药事业投入与补偿机制。坚持政府在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主导地位,积极探索建立有利于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的投入补偿机制和有利于中医药人才成长的用人机制。县(市)区要设立中医药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卫生投入优先向中医药事业倾斜,主要用于中医重点学科(专科)建设、人才引进培养、科技研究推广和基层卫生机构中医药科室建设等。公立中医医院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补贴政策性亏损等原则上由本级政府承担,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应给予专项补助。逐步增加中医经费补助范围,制定鼓励医疗机构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补助政策。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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