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江西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的通知

  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过程中按照自愿参保的原则将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其中。落实贫困残疾人和麻风病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的政府补贴政策。落实为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代缴全部最低标准保险费政策。
  在将重性精神病患者和麻风病患者经常服用的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药品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的基础上,对仍有困难的给予救助。按规定逐步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提高残疾人医疗康复保障水平。逐步规范和增加工伤保险职业康复项目。鼓励开设针对残疾人特殊需求的商业保险险种。
  5.出台并落实我省残疾人优待扶助政策,建立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开展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试点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对重度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残疾人家庭环境无障碍建设和改造、日间照料、护理和居家服务给予政府补贴。制定落实残疾人生活用水、电、气、暖、收视费用,公交、泊车费用,盲人、聋人手机短信、话费、流量和上网宽带费用以及农村筹资筹劳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制定落实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残疾人财产信托、人身和财产保险等保护措施。
  6.逐步提高伤病残军人保障待遇。落实《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做好伤病残军人移交安置工作并逐步提高保障待遇。保障伤病残军人优先享受康复、教育、就业、扶贫及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
  (二)康复。
  主要任务:
  --不断完善康复服务体系和保障机制,重点推进基础设施、经费保障、人才培养、社会网络和政策支持等工作,2015年初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
  --建立健全省、市、县级残疾人康复机构,全面开展社区康复服务,实施重点康复工程,帮助50万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
  --构建辅助器具适配体系,组织供应各类辅助器具15万件,为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普遍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
  政策措施:
  1.建立健全残疾人康复保障制度。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残疾人康复经费的投入,全省逐步达到每人每年不少于1.5元的投入标准;贫困残疾人因病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使用基本药物,其报销比例在原定非基本药物报销比例上浮10%的基础上再提高5%(最高不超过95%),补偿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不得高于90%,高于90%的按90%给予补偿;将精神病、麻风病管理及防治康复费用按规定纳入城镇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及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白内障复明手术费用按有关政策核报;将运动疗法、作业疗法、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以及偏瘫、截瘫、脑瘫肢体综合训练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障范围,逐步增加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报销范围的康复医疗服务项目;继续把为贫困残疾人免费配发辅助器具、为精神病患者提供免费服药、视力听力补偿服务等项目纳入政府民生工程范围。各级政府为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提供经费。
  2.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发挥医疗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特教学校、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残疾人福利机构以及各类民办残疾人康复机构的作用,全面开展医疗康复、教育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提供功能技能训练、辅助器具适配、心理辅导、康复转介、残疾预防、知识普及和咨询等康复服务。重点解决偏远山区和贫困残疾人康复服务的可及性问题。
  3.加强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健全省、市、县三级残疾人康复机构。制定各级专业康复机构的建设标准和服务规范。建设一批骨干康复机构以及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和康复医院。扶持一批有条件的康复机构,使之成为区域性康复技术资源中心;扶持一批社区康复站,使之成为基层康复工作示范点。加强综合医院、精神专科医院康复医学科室和康复医院、麻风病防治机构的建设,规范康复医学服务行为,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专业人才培训、技术指导、康复技术研究等工作。加强民政福利机构康复设施建设。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各类残疾人康复机构,规范民办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
  4.大力开展社区康复。建立社会化的社区康复工作体系,突出组织管理、技术指导和社区服务三个重点,形成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区康复工作机制;采取机构指导与社区、家庭康复相结合的方式,以加强残疾人功能恢复、促进残疾人适应社会、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为目标,针对残疾人不同需求提供个性化康复服务;加强社区康复员和社区康复协调员培训,完善社区康复站建设,规范社区康复管理,依托各级各类医疗、康复、教育机构,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加强社区康复服务能力建设;制定社区康复服务质量标准,开展规范化社区康复服务,实现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为残疾人普遍提供基本康复服务。
  5.实施重点康复工程。实施0-6岁残疾儿童免费抢救性康复项目;建立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康复救助范围;实施白内障患者复明救治、盲人定向行走训练、低视力残疾人康复、聋儿听力语言康复、肢体残疾人矫治手术及康复训练、麻风畸残矫治手术及防护用品配置、智力残疾人康复训练与服务、精神病防治康复,开展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
  6.进一步做好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与供应服务工作。制定我省残疾人辅助器具基本配置目录,推进为残疾人适配的基本辅助器具进入社会保障体系。实施《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建设规范》,加强省、市、县、乡、村(社区)各级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体系建设和服务工作,构建辅助器具适配体系,完善辅助器具标准,强化辅助器具质量监督检验,推广辅助器具评估适配等科学方法,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推进辅助器具服务进社区、到家庭。开展肢体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假肢和矫形器装配、低视力残疾人助视器验配、成年听力残疾人助听器验配和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等服务。
  7.加强康复人才培养。按照国家、省康复医学发展规划要求,加强康复医学学科建设,提高康复医学发展水平。建立全省康复人才教育培训基地,大力开展康复人才培养与培训工作,使康复专业人才总量增加、结构合理、水平提高。逐步建立完善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评价体系和晋升体系。制定完善听力语言康复,脑瘫、智力残疾、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精神病防治康复技术标准。
  (三)教育。
  主要任务:
  --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健全保障机制,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人口30万以上以及残疾儿童少年相对较多的县(市、区),要建有一所独立设置的标准化特殊教育学校。不足30万人口的县(市、区),在设区市范围内,统筹建设一所或几所特殊教育学校。各设区市应建有一所达标的覆盖全市的普通教育、职业教育相互渗透的寄宿制听障类特殊教育学校(含高中教育),省会城市建有一所达标的覆盖全省的寄宿制视障类特殊教育学校(含高中教育)。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