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做好二00八年度全市职业病人、疑似职业病人复查和诊治工作的通知
(淄卫办字[2007]115号)
各区县卫生局,高新区卫生处,大企业卫生处(安环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职业病防治院,各有关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职业病防治工作,现就二00八年度全市职业病人、疑似职业病人复查和诊治工作安排如下:
一、复诊范围
淄博市辖区内用人单位历年确诊的职业病人和疑似职业病人。复诊时携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本人身份证及一张近期正面免冠照片。
二、复诊地点
淄博市职业病防治院。地址:张店区山泉路102号,联系电话:2984134。
三、工作要求
1、市职业病防治院负责全市职业病人和疑似职业病人的复诊工作,对复诊过程中发现需诊断晋期(级)或出现并发症的职业病人和疑似职业病人,及时安排住院诊断治疗。各用人单位要按照要求,组织本单位职业病人和疑似职业病人按时复诊,不漏一人(时间安排附后)。市职工健康监护所要对用人单位职业病人复查工作进行督导。
2、市、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要依法加强对各用人单位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人复诊工作的监督管理,及时调查处理投诉举报案件,切实维护好广大职业病人和疑似职业病人的健康及相关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