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做好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淄卫办字[2007]116号)
各区县卫生局、高新区卫生处:
为加强村卫生室建设,解决部分地区乡村医生不足问题,根据《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山东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暂行)》(鲁卫基妇发〔2004〕8号)的有关规定,省卫生厅将于2008年2月份组织进行乡村医生执业考试,经考试合格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并取得《山东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为做好乡村医生考试有关工作,根据省卫生厅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对报名及考试工作通知如下,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报名条件
拟报名参加2007年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考试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2003年8月5日以前从事乡村医生工作,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但因故未参加2004年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考试考核的。
(二)2003年8月5日以前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未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但实际在乡村医生岗位上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人员,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证明,并在2004年4月26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⑴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⑵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⑶按照省卫生厅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系统化、正规化培训取得乡村医生中专水平证书的。⑷按照省卫生厅制定的培训方案,接受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三)①2007年9月30日前取得全日制普通中专医学专业及以上学历;②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55岁;③经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已经在村卫生室工作的。
各区县要严格按照上述报考条件,认真对申请考试人员报考资格进行审核,凡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参加考试。要认真核报考人员照片和身份证号,对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其报考资格。
二、报名时间、地点
各区县卫生局设报名点,拟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在拟申请执业的村卫生室所在区县卫生局报名。报名时须携带有关学历、培训及任职证明等材料,近期免冠2寸免冠照片3张。报名截止日期为2007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