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自治区教育厅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由评审小组提出拟入选名单和资金资助额度,经自治区教育厅审核批准后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 在全区各高校对拟资助人选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自治区教育厅予以公布。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广西高等学校优秀人才资助计划”资助期限为3年。资助经费额度,自然科学类为1-3万元;哲学社会科学类为0.5-1.5万元。资助经费由自治区教育厅和所在单位按1:1比例共同承担。自治区教育厅资助部分将一次性核拨到有关高校。
第十七条 资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与该项目相关的支出。各高校不准在资助经费中提取管理费,不得克扣或挪作他用。
第七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八条 获资助者在资助中期,须填写《广西高等学校优秀人才资助计划进展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经学校审核后报自治区教育厅。
第十九条 资助计划结束后三个月内,资助对象须填写《广西高等学校优秀人才资助计划总结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经学校审核后报自治区教育厅。
第二十条 自治区教育厅将组织有关专家对资助计划进行中期检查和结束后的评估验收。
第二十一条 凡在资助计划下取得的科研成果,在发表论著或成果鉴定时,必须标注“广西高校优秀人才资助计划项目”(英文翻译:Supported by Program for Excellent Talents in Guangxi Higher Education Institutions)字样。
第二十二条 获资助者所在学校要按照规定严格考核,加强对获资助者的项目工作跟踪,要切实为获资助者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从科研经费、实验设备、学术梯队、工作氛围等各方面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支持其教学和科研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资助资格,并追回资助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