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在申请当年1月1日不超过45周岁,身体健康。
5.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以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教学研究上有较深的造诣,近五年参与自治区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研究,并在公开发行的刊物发表2篇以上教学研究论文(其中1篇为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
(2)近五年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获自治区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1项。
(3)近五年获省部级科研奖励二等奖1项以上。
(4)近五年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在研国家级课题1项以上,或主持省部级课题1项以上。
(5)近五年在学术刊物公开发表本学科论文3篇以上(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
(6)近五年出版学术专著1部以上或编写公开发行的教科书1部以上(合著须排名前三名)。
在同等条件下,博士、硕士、留学归国人员优先。
第十条 资助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学术意义重大,学术思想新颖,立论充分的基础研究项目和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应用研究项目。
2.在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和产、学、研结合方面有创新性构想的项目。
3.对广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大意义的研究项目。
4.为承担国家、自治区和部门的重大科技任务,需进行可行性研究的特殊项目。
5.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资助项目应突出基础性、应用性、战略性和对策性研究,着重研究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特别要重点研究我区社会与经济发展的重大现实问题和地方特色问题。
6.高职院校应围绕高职高专教育改革思路和学校办学定位,创新管理体制,注重“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主动适应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快专业改革与建设,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和职业能力培养,加强实训、实习基地建设,坚持产学研相结合,密切校企合作等研究方向进行申报。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候选人须由所在学校人事、教务、科研部门在公开选拔的基础上推荐。
第十二条 候选人填写《广西高等学校优秀人才资助计划项目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候选人应有两名教授或相当职务的专家(高职院校可放宽为两名副教授或相当职务的专家)推荐,填写《广西高等学校优秀人才资助计划推荐书》。
第十三条 候选人所在学校的教务、科研部门对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实现方案的可行性等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学校。所在学校必须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签署推荐意见,上报自治区教育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