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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高等学校优秀人才资助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资助对象:优秀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和教学科研骨干教师。采取项目资助的办法,每年遴选60名,五年共资助300名,其中普通本科高校200名(其中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占30%),高职高专院校100名。
  第七条 已经入选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人事厅、国家教育部、国家人事部等有关人才工程资助项目的教师,不再列入选拔范围,如“广西高校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对象”、“广西高校百名中青年学科带头人资助计划”、“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新世纪十百千人才工程”、“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等。

第三章 资助条件

  第八条 普通本科高校资助对象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团结同志,善于与人合作共事。
  2.在区内普通本科高校从事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有充裕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计划支持的研究工作。
  3.具有副教授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硕士以上学位。
  4.在申请当年1月1日不超过45周岁,身体健康。
  5.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以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教学研究上有较深的造诣,近三年参与自治区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研究,并在公开发行的刊物发表2篇以上教学研究论文(其中1篇为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
  (2)近三年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获自治区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1项。
  (3)近三年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励二等奖以上1项。
  (4)近三年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在研国家级课题1项以上,或主持省部级课题1项以上。
  (5)近三年在学术刊物公开发表本学科论文3篇以上,其中国内核心期刊论文1篇以上(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
  (6)近三年出版学术专著1部以上或编写公开发行的教科书1部以上(合著须排名前两名)。
  在同等条件下,博士、留学归国人员优先。
  第九条 高职高专院校资助对象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团结同志,善于与人合作共事。
  2.在区内高职高专院校从事教学、科研、实训指导第一线工作,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计划支持的研究工作。
  3.具有相当副教授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本科以上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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