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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现场考核和专家评审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公示结束后,市财政部门提出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于当年4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备案。具体包括:计划支持单位、项目名称、支持内容、归属产业、地区、产业集群(或聚集区)名称、计划支持方式及金额等。

  第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将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报财政部备案后,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特色产业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特色产业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检查方式采用重点检查、委托区财政部门检查或委托深圳市金融服务中心或其他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八条 各区财政部门应按照市财政部门的有关要求,组织绩效考评,并于每年2月底之前报送绩效考评报告。

  第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应建立特色产业资金使用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估机制,并将特色产业资金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和政策建议等,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财政部。

  第二十条 特色产业资金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将追回全部已拨付的特色产业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在特色产业资金中列支相关管理性支出,具体用于特色产业资金项目的委托承办、评审验收、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等,支出比例不超过财政部下达的资金额度的0.5%,并予严格控制,厉行节约。

  第二十二条 特色产业资金以中央下达本市的年度可支持资金为限,市财政部门可根据中央实际下达资金对当年支出计划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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