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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支持中小企业产业升级和延伸。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产业升级改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信息网络及高端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企业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集群和聚集区内主导性产业中小企业向附加值高的产业前端和后端延伸而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

  (五)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重点支持为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提供研究开发、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工程技术管理、商务信息交流等公共服务项目。重点支持为中小企业提供研究开发、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工程技术管理、商务信息交流、信用融资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以及信用融资平台服务项目。

  同一年度内,每个项目单位只能选择以上一项内容申请资金支持。

  第八条 特色产业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方式。

  无偿资助采用事前备案、事后资助方式。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可按项目实际投入的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50%)申请无偿资助,给予单个项目无偿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已获得市、区财政资金补贴的项目,如经业务主管部门验收通过的可申报中央资金配套资助,但单个项目所获得的各级财政资金合计不能超过项目实际投入的50%。

  贷款贴息应在项目完成后申请,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给予单个项目贴息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已申请市、区财政资金贴息的项目如经业务主管部门验收通过的仍可申报,但单个项目当年所获得的贴息资金不能超过当年贷款利息额,合计所获得的各级财政资金不能超过该项目贷款利息额,合计贴息期不能超过2年。

  对中小企业自主创新信用再担保融资平台服务项目,最高按其融资再担保责任额的0.2%给予无偿资助,对担保公司提交再担保平台的担保贷款最高按融资再担保责任额的0.5%给予无偿资助,但单户资助不超过其再担保保证金的5%。对信用再担保融资平台建设项目资助标准执行本条第二款规定。

  第九条 每个项目单位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请一种支持方式,而且只能选择其中一项内容申请资金支持。

第四章 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十条 申请特色产业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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