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财科规〔2011〕7号)
各区财政局,光明新区、坪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
为进一步支持地方特色产业发展,根据
财政部《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0〕103号)的要求,结合深圳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深圳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支持地方特色产业发展,根据
财政部《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0〕103号),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深圳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特色产业资金)是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技术进步、节能减排、协作配套,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资金。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地方特色产业是指以地域和资源优势条件为基础,围绕特色产品的生产、销售、服务等而形成的市场化、规模化、集约化和链条化的生产经营群体。在市、区政府规划并投资建设的特色产业园区(基地、孵化器、产业带);市级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特色产业(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基地;市政府批准建设的其他发展特色产业的园区(基地)内的中小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