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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四)推进家庭服务业诚信建设。大力开展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家庭服务机构诚信经营教育和家庭守信教育,形成供需各方相互信赖、安全可靠的市场环境。要将职业道德作为从业人员岗前培训的内容,逐步健全失信惩戒和守信褒扬机制,重点考核诚信经营情况,将家庭服务供需各方诚信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五、强化培训,提高从业人员职业技能

  (一)加强经营管理和专业人才培养。将家庭服务业经营管理等专业人员培养纳入专业技术人才中长期规划,重点抓好家庭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各类业态管理人才和专业人才的培训。将家庭服务业领域的技师、高级技师的培训,纳入当地政府购买高技能人才培训成果补贴范围。

  (二)加强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定向培训工程的投入,以经营企业、技工院校和就业训练中心为主,开展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积极完善技能水平和薪酬挂钩机制,鼓励家庭选择有家庭服务职业资格证书及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从业人员提供服务,引导从业人员积极参加培训和鉴定考核。到2015年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员工制人员培训率达到90%以上,其他家庭服务人员达到50%以上;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每年递增10%,到2015年达60%以上。

  六、维护权益,解决从业人员后顾之忧

  (一)规范家庭服务业领域的劳动关系。研究制定适应家庭服务特点的劳动用工政策及劳动标准。招聘并派遣服务人员到家庭提供服务的家庭服务机构,应与员工制家庭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简易合同文本),执行家庭服务劳动标准。家庭服务机构应当与家庭签订服务协议。以中介名义从事家庭服务的机构,应执行员工制家庭服务机构劳务管理规定。引导雇主与通过中介组织或其他方式自行雇用的非员工制家庭服务人员签订雇用协议。

  (二)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员工制家庭服务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员工制家庭服务人员收取管理费,不得高于规定的比例。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非员工制城镇户籍家庭服务人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业户籍家庭服务人员可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推行家庭服务机构职业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险种,防范和化解风险。其他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开辟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绿色通道”,妥善处理家庭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依法查处家庭服务机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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