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大对家庭服务业的财税扶持力度。将家庭服务业作为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支持重点,全面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全省服务业跨跃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吉政发 〔2008〕28号)和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服务业跨越发展计划 (2011-2015年)的通知》(吉政发 〔2011〕20号)中关于税费减免、财政扶持和金融支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家庭服务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家庭服务业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申请。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给予3年免征营业税的政策。
(五)实施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其他政策措施。制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要充分考虑家庭服务业发展需要,搬迁关闭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的工业企业而退出的土地,要在供地安排上适当向养老服务等家庭服务机构倾斜,城市新建居住小区要预留规划面积,优先考虑家庭服务业站点发展需要。制定和完善价格政策,使养老家庭服务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与居民家庭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同价,其他家庭服务机构逐步实现不高于工业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
四、加强管理,规范家庭服务业发展
(一)开展服务标准制 (修)订和贯彻实施工作。要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抓好家庭服务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标准,到2015年各市
(州)要建立起适应本地发展且比较完备的行业标准。按照让家庭满意、让从业人员满意的要求,推行服务承诺、服务公约、服务规范,提高服务质量,全省家庭服务消费需求满足率争取达到90%以上。
(二)加强家庭服务业的市场监管。依法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从业行为,坚持开展市场清理整顿,加强市场监管,严肃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坚决取缔非法职业中介,维护家庭消费者合法权益。制订家庭服务机构资质规范,结合实际制定针对 “家庭服务业”的政府规章和相关配套政策,依法规范家庭服务业发展。
(三)加强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建设。对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要在开办经费、办公场所、人员配备等方面给予扶持,支持行业协会在政府相关部门指导下,拟订行业服务公约和家庭服务协议示范文本,发布行业信息,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开展服务质量评定、调解服务纠纷,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行业统计、制订行业服务标准和行业工资指导价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