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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发〔2011〕25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家庭服务业是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向家庭提供各类劳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务业。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对于增加就业、改善民生、扩大内需、调整产业结构具有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0〕4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省家庭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基本原则。从现阶段实际出发,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坚持政府扶持与规范管理相结合;坚持满足生活需求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相结合;坚持促进就业与维护权益相结合。

  (二)发展目标。到2015年,发展家庭服务业政策体系和监管措施基本完善,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共同发展的家庭服务市场和经营机构,家庭服务供给与需求基本平衡,从业人员数量显著增加,职业技能水平不断提高,劳动者权益得到保护。逐步扩大从业人员总量,力争 “十二五”期间全省家庭服务就业人员每年递增10%,到 “十二五”末,从业人员总量达到20万人以上;鼓励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到2015年,员工制家庭服务人员参保率达到100%,其他家庭服务人员参保率达到90%以上。

  二、因地制宜,统筹家庭服务业发展

  (一)统筹发展规划和重点方向。要制 (修)订相关行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建立健全家庭服务业发展评价体系,结合实际提出具体保障措施。适应人口老龄化、家庭小型化、生活方式多样化以及生活节奏加快的经济社会发展趋势,重点发展满足家庭基本需求的家庭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等服务业;积极发展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鼓励发展残疾人居家服务,发展家庭用品配送、家庭教育等服务业。

  (二)培育家庭服务业市场。以非公有制经济为主体,鼓励各种资本投资创办家庭服务企业。积极扶持非营利性、公益性的家庭服务业发展,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对设立家庭服务企业不得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等组织利用自身优势发展多种形式的家庭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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