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努力为残疾孤儿接受教育创造条件。切实保障残疾孤儿受教育的权利,具备条件的残疾孤儿,就近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等残疾孤儿,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不能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残疾孤儿,鼓励并扶持儿童福利机构设立特殊教育班、特殊教育学校或有条件的地方由学校实施送教上门,为其提供特殊教育。
四、大力扶持孤儿成年后的就业
(一)加强孤儿成年后职业技能培训。落实孤儿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等政策,将符合就业困难认定条件的成年孤儿,纳入就业援助对象认定范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和免费职业介绍等政策。针对孤儿实际需求,积极开展订单培训、定向培训和定岗培训,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
(二)加强孤儿成年后就业扶持。贯彻实施
就业促进法,促进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实现就业。按规定落实好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扶持政策,及时将成年后就业困难且符合条件的孤儿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有针对性地提供就业帮扶。孤儿成年后自主创业的,按优于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条件,享受创业税收优惠,需贷款扶持的,优先享受小额担保贷款。
(三)拓宽孤儿成年后就业渠道。在开发公益性岗位时,对成年后就业困难或参军复员的孤儿,优先安排其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在实施高校毕业生到社区、村任职选聘工作中,优先录用符合条件的孤儿。参军复员的孤儿,优先安排工作。
五、积极推进孤儿住房保障和服务
(一)推进农村孤儿住房建设。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优先纳入全省农村泥草房和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享受最高资金补贴标准。同时,利用自然灾害倒损农房恢复重建等政策,通过政府补助、银行信贷、社会捐助等途径筹措孤儿建房资金,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和当地村民帮助其建房,确保无住房孤儿能够有房住。
(二)落实城市孤儿住房优惠政策。居住在城 (镇)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在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林业棚户区改造中,优先安排城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在机构内养育的残疾孤儿成年后,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且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政府优先给予廉租住房保障。对有房产的孤儿,监护人要帮助其做好房屋的维修和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