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发〔2011〕24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10〕54号)精神,加快建立具有吉林特色的孤儿保障体系,大力提升孤儿保障工作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建立完善孤儿养育制度
(一)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全省现阶段集中供养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为月人均不低于970元、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为月人均不低于670元 (含原渠道补助资金),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 (州)、县 (市)四级财政承担。各地政府按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不低于全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确定当地的具体标准,并依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居民消费指数变化等因素,逐步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增长机制。
(二)拓展家庭寄养渠道。按照国家要求,引导和扶持条件较好的家庭开展孤儿委托监护或家庭寄养,指导孤儿寄养家庭认真履行应尽义务,当地政府给予养育费用补贴,让更多孤儿走进富有爱心、富有责任、富有抚养能力的寄养家庭。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鼓励支持中国公民依法开展孤儿收养,并积极稳妥开展涉外收养。
(三)推进机构养育创新。整合现有儿童福利机构的养育资源,加大养育模式的创新力度,提高孤儿养育质量。省孤儿职业技术学校要发挥省级孤儿养育示范基地的导向作用,地级市和孤儿数量较大县 (市)的儿童福利机构要做好当地孤儿的收养教育工作。农村家庭寄养有困难的分散孤儿,依托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搞好养育工作。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可在社区购买、租赁房屋,为孤儿提供家庭式养育。
(四)加强孤儿基本生活养育资金监管。孤儿基本生活养育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按时足额发放,严禁挤占挪用。每年民政、财政部门要对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落到实处。
二、逐步提高孤儿医疗康复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