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自谋职业分流。鼓励未聘人员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人员,从实施改革之日起,发给相当于本人3年基本工资额度的补助,所需经费由原渠道解决。自谋职业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凡自谋职业人员创办企事业单位、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按企业离岗失业人员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自谋职业人员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经费由原渠道解决。
5学习深造分流。在待聘期内,对40周岁以下 (截至2010年12月31日)的未聘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并通过国家考试参加大专以上正规学历教育的,可一次性补助一定比例的学费。对经学习提高后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或取得相应执业 (从业)资格的,其原所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空出岗位的,应优先聘用。
(二)非在编人员分流。
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非在编人员,在竞聘定岗前予以清退。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了劳动合同的非在编人员未被继续聘用的,按照 《
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分流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补偿金,月工资为本人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三)分流人员的社会保险。
分流人员相关保险,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执行。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分流人员安置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稳妥推进。各级卫生部门要积极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抓紧制定本地人员分流安置实施方案,按规定妥善安置分流人员。分流人员安置工作由当地卫生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做好审核确认、政策指导和督导检查工作。
(二)明确实施步骤。分流人员逐人填写 《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流人员安置审批表》,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初审,报县 (市、区)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三)保障经费支出。分流人员各项待遇、补助、补偿等项费用支出,由县 (市、区)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四)实行人事代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要积极主动地为分流人员提供档案管理、职称评定和党团组织关系接转等人事代理服务 (3年内免收代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