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
(郑政〔2011〕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第590号令《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
《征收补偿条例》)和郑政〔2011〕31号《郑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原则
(一)郑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市级以上跨区大型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辖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区级财政投资的基础设施公益项目、旧城区改建、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以及市人民政府下达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市、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郑州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指导。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
(一)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项目单位向市、区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征收申请,并提交发改、规划(附规划红线图)、国土资源等部门出具相关意见。
(二)市、区房屋征收部门经审核,认为符合
《征收补偿条例》规定可以实施征收的,报本级政府同意后,根据征收规划红线图开展调查摸底登记,由被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匡算征收补偿总费用。
(三)市、区房屋征收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征收补偿方案拟定、安置房源落实、补偿费用足额到位等工作。
(四)依据
《征收补偿条例》和《暂行办法》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履行法定程序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及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同时房屋征收部门就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事项,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五)按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市、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达不成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本级人民政府依照
《征收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