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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一)核定人员编制。落实省编委会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要求,由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的标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核定的编制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岗位、聘用人员的依据。

  (二)规范岗位设置。认真实施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政策,科学设岗,按岗聘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管理、专业技术、工勤三类岗位,其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总量以核定的人员编制为基数,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应不低于总岗位的90%。保证公共卫生服务和中医药岗位占有一定比例,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保持合理比例。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三)完善聘用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全员聘用制。在坚持党管干部的前提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的聘任引入竞争机制,改进管理办法,完善公开招聘、选聘等聘任方式,健全与聘用制度相适应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领导人员选拔聘用制度。探索符合卫生行业特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领导班子和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办法。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行政领导人员聘期、聘中考核制度,加强对任期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续聘、奖惩挂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聘用实行聘期制,每个聘期3年。拟聘人选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具有一定的业务管理实践经验和能力,连续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卫生工作5年以上,近3个年度考核均为 “合格”等次以上。其中,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人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医师以上职称;一般乡镇卫生院负责人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医师以上职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的具体聘任办法和任期目标考核办法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竞聘上岗。竞聘上岗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选拔聘用的主要方式。竞聘上岗人员对象包括在编在册人员、非在编但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凡在编人员和非在编人员中已经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且符合竞聘条件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均可参加竞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竞聘上岗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个人自荐、组织推荐等方式,根据医护岗位的不同特点,采取笔试、演讲、面试、民主测评或者专家评议等方法进行。

  竞聘上岗要以岗位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为基础,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依据,突出医药卫生行业特点,严格条件,规范程序,择优聘用。竞聘岗位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必须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通过竞聘上岗,促进优秀医护工作者脱颖而出,逐步实现能上能下。通过竞聘上岗被聘用的在编在册人员签订人事聘用合同;通过竞聘上岗被聘用的非在编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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