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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六)加强创业教育、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各市属高校要广泛开展创业教育,积极开发创新创业类课程,完善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和实训,我市高校毕业生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大力推进青年(大学生)创业园建设,对园区内大学生创业企业提供培训、指导和服务,落实扶持政策,努力提高创业成功率。
  (七)积极促进稳定灵活就业。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灵活就业的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申报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四、大力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技能培训和到科研项目单位就业
  (八)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建设,完善就业见习管理办法,将见习基地延伸到街道(乡镇)、社区(村)等基层社会公共服务部门,为有见习需求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机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时间为3-6个月,按规定享受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贴,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见习单位和当地政府分担,就业专项资金给予补贴。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九)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其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之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十)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市属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结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需要开展研究,按照公开、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在所承担的项目实施过程中,通过签订项目聘用合同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合同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五、切实加强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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