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障农民集中居住区群众民主政治权利
(一)民主选举权。农民集中居住区村(居)民享有村(社区)两委、议事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及小区业主委员会、小区议事会成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村(居)委会换届选举中,居住地和户籍地不一致且在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村(居)民,如本人自愿放弃户籍所在地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同意,可纳入居住地村(社区)选民的登记范围,参与居住地村(居)委会的民主选举。
(二)民主决策权。涉及全体村(居)民或某一农民集中居住区村(居)民利益的事项和重大问题,需提请村(居)民会议(代表会议)或由其授权的村(居)民议事会、小区议事会讨论决定。由多个村村(居)民聚居的农民集中居住区,应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建立农民集中居住区与多个村的联合协商议事机制,由农民集中居住区小区议事会代表、原建制村自治组织代表和村(居)民代表组成联合议事会,对农民集中居住区内涉及多个村村(居)民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民主决策。
(三)民主管理权。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本村(社区)的实际情况,由全体村(居)民讨论制定村(居)民自治章程,加强村(居)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
(四)民主监督权。村(社区)或农民集中居住区的重大事项和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需以村(居)务公开等形式向全体或该农民集中居住区村(居)民公开,接受村(居)民监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层层抓好落实。各区(市)县政府和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建立健全区(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农民集中居住区四级管理网络化工作机制,为农民集中居住区群众自治组织设置和群众民主权利保障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二)加强业务指导,强化督促检查。市民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区(市)县农民集中居住区群众自治组织设置和群众民主权利保障工作的业务指导,并对各区(市)县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督促检查,确保工作目标顺利实现。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各区(市)县政府和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要通过开展培训、参观示范农民集中居住区、设立宣传栏、编印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村(居)民认识到在农民集中居住区设置群众自治组织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引导村(居)民树立主体意识、责任意识、契约意识,养成“共有家园、共管共享共维护”的行为规范和睦邻友好、守望相助、和谐共生的文明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