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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四)总结验收。各地自2011年9月下旬开始,要依据省政府与各地签订的医改目标责任书和综合改革的要求,对基层医疗机构综合改革进行总结验收,确保9月底前基本完成综合改革工作。

  五、保障措施

  基层医疗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必须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大意义,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扎扎实实将各项改革政策贯彻落实到位。鼓励各地按照本实施意见和配套文件的要求,结合实际,创造性地落实改革任务。

  (一)加强领导。各地要立即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负责,亲自组织,亲自抓好落实,保证按时完成改革任务。要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健全有序分工、合力共为的工作机制。

  (二)明确部门责任。由省医改办统筹组织和协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各地医改办要高度重视,切实发挥职能作用,统筹协调,对需要审批的事项,集中审批,加快进度。卫生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人事、劳动)、物价、药监、纪检 (监察)、组织、工会等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相应职责,通过加强横向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形成强大的推进合力,保证改革顺利实施。

  (三)加强财力保障。各级政府要切实保障改革所需资金,确保各项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到位。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资金调度和经费保障工作。优化资金拨付流程,切实加强监管,明确办理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公开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分配使用规范、安全、有效,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建立健全督查、指导工作机制,层层建立包保责任制,加强对综合改革的监督检查。各级医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深入基层,加强对改革各环节的检查指导。各县 (市、区)都要实施包保责任制,对每一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明确一位副局级以上干部包干负责,确保各项改革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时间要求扎实推进,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确保体制机制顺利转型,确保社会稳定。

  各级纪检 (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改革各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实行全程参与、全程跟踪、全程监督。要认真受理人民群众的举报和投诉,及时发现、纠正和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各地要建立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欢迎人民群众对改革的每一个环节,特别是竞争上岗、分流安置等工作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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