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按照
《规定》要求健全完善相关制度。
1.依法界定行政程序主体,做到职权法定。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对本级行政程序主体资格逐一认定、编制目录并向社会公开,部门职责变动时要及时调整主体目录。建立行政职权委托制度,明确委托依据、事项、权限、期限、责任等,书面委托协议要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地域管辖权管理,建立完善管辖权移送、异议处理等制度。健全行政职权争议处理制度,明确职权争议处理的主体、权限和程序。完善回避制度,明确依申请回避、主动回避、责令回避的适用条件。
2.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实现科学、民主决策。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内容,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编制重大规划和计划、编制财政预决算、研究重大政府投资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调整重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定价商品、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重大措施等都要严格依据
《规定》要求实施决策。要建立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集体决定、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等制度,进一步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和机制,特别是在重大投资项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定价商品价格等具体法律事务方面,要充分发挥各级法制机构的作用,完善合法性审查程序,加大审查力度,确保行政决策行为合法有效。
3.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规范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调解等行政行为,明确实施主体、权限、程序、责任,提高行政效能,方便人民群众,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
(三)积极推进行政程序示范点建设。贯彻实施
《规定》、加强行政程序建设过程中,要注重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以点带面,整体推进。我市将选择2个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2个部门开展行政程序建设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推进本地区示范点创建工作。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及时总结示范单位的经验和做法,通过观摩会、座谈会等形式大力宣传推广;对贯彻实施
《规定》中遇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解决措施,及时为示范单位提供指导服务。